重慶工程學院章程
序 言
重慶工程學院的前身是創辦于2001年的重慶正大軟件專修學院;2003年,學校轉制為高等職業學院,更名為重慶正大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同年經教育部批準成為全國首批國家示范性軟件職業技術學院;2014年,經教育部批準,學校升格為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并更名為重慶工程學院(以下簡稱“學!保。
學校秉承“盡責、守信、求精、創新”的校訓精神,堅持“培養人才、發展科學、服務社會、傳承文化”的辦學宗旨,堅持“以人為本,人才強!钡陌l展戰略,堅持“校企合作、產教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培養高素質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學校辦學目標為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工程技術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辦學行為,確保學校依法辦學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為重慶工程學院(以下簡稱學校);英文名稱: Chongqi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網址為:www.cqgcxy.com.cn。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重慶市巴南區南泉街道白鶴林16號;另設有雙橋校區,位于重慶市雙橋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大道76號。
第四條 學校的審批機關為教育部,業務主管機關為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登記機關為重慶市民政局。
第五條 學校依法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六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八條 學校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建立黨組織。領導學校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發揮辦學的監督保證作用。
第九條 學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控制全日制在校學生規模;堅持穩定規模、調整結構、提高質量,不斷改善辦學條件,不斷提高辦學水平。
第十條 學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適當開展繼續教育與社會或企業技術技能培訓教育,積極推進國際合作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章 舉辦者和學校
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為重慶正大教育產業有限公司。
第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按照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及重慶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學校實際,支持與鼓勵學校推進辦學體制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推動學校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學校為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系非營利性、公益性的民辦非企業法人。舉辦者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要求在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
第十五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
(二)依法向學校選派董事;
(三)依法評估、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四)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學校依法辦學、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保障學校辦學經費來源;
(三)維護學校利益,支持與引導學校持續發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文化傳承創新與社會服務;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
(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依法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確定選拔優秀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并向社會發布,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報主管部門備案后發布,并對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的真實性負責;
(四)自主設置教學、科研及行政管理機構;
(五)招聘、管理和使用所需人才;
(六)管理、使用學校財產和所預算經費;
(七)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收費項目及標準必須符合政府規定并公開;
(六)辦學行為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九條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建立董事會,董事會為學校的領導決策機構。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董事長由舉辦者代表擔任。董事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成員由舉辦方代表、校長、黨委書記和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1/3以上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董事會成員名單報學校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董事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首屆董事由舉辦方推選,以后按照董事會章程規定產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的職權:
(一)審定和修改學校章程及重大規章制度;
(二)聘任、解聘校長、副校長和其他副校級干部、資產及財務負責人;
(三)籌集辦學經費。審核批準財務預、決算方案和重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
(四)決定學校的機構設置、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五)審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及其他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必須由2/3以上(含2/3)的董事參加才能召開。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者1/3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10 日前將會議議題,會議時間、地點告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和做出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紀要,與會議決定不同的表決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會成員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記錄、紀要存檔且由專人保管。
(三)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員代為出席、表決。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的范圍。
(四)審定下列重大事項,董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1.修改學校章程;
2.聘任和解聘校長、副校長;
3.審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4.審核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重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
5.決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
6.審定其它重大事項。
(五)董事會討論重大事項以外的事項時,參加會議人員多數同意即可通過。
第二十四條 董事長的職權:
(一)全面主持董事會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三)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和解聘校長、副校級領導和資產及財務負責人;
(四)提請董事會審核重大教學建設項目、重大教育教學改革項目、重大基本建設與投資項目,以及重大內部管理體制改革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1名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成員3人。監事會獨立行使對董事會成員及校級中層以上干部的監督權。
由重慶工程學院派出1人、重慶正大教育產業有限公司派出2人組成。監事長由重慶正大教育產業有限公司選派的人選擔任。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任。學校董事、校長、副校長、資產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采取票決制,對所議事項需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章程有規定的外,由監事會決定。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紀要,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檢查學校辦學活動及財務運行,必要時可共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
(二)對學校董事會運行狀況、董事會會議的決定及其實施進行監督;
(三)對董事會成員、學校領導和財務負責人執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當董事會成員及學校領導的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并提出糾正建議;
(五)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監事可列席董事會會議和校長辦公會會議。
第三十條 學校設校長1人,副校長2—3人。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學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歷,管理經驗豐富,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校長人選由董事會確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
第三十一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擬定學校規章制度,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方案,貫徹執行經董事會審核通過的年度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組織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活動、社會服務活動,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學校美譽度;
(四)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五)聘任和解聘學校中層干部、教師和職工,并實施獎懲制度;
(六)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校長辦公會議制度。校長辦公會議是學?茖W管理、民主決策的重要形式,學校教育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項須經校長辦公會討論,做出決定后方可施行。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由校長主持,黨委書記、副校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和校長助理出席,校長辦公室主任、財務處長、學校監事和與會議議題有關的二級院(系)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列席。校長辦公會議必須做好記錄和紀要。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原則,自主設置教學院(系)、實驗、科研及科技開發機構、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并合理配備工作人員。
第四章 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
第三十四條 學校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學校建立以計算機與電子信息、自動化類專業為主,經濟管理類、人文藝術類等專業相互協調,互為支撐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三十五條 學校在發展過程中,要不斷調整、優化專業結構,適時申報新專業,以使其學科專業及人才培養體系與時俱進,不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學校提出的新專業申報,需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六條 學校堅持以人才培養為主,堅持教學工作的中心地位,其他各項工作應服從并服務于教學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自主、科學制定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標準和選用教材,認真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辦學水平、教育質量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認真做好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學校以學科專業建設為龍頭,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積極推進教育教學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念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教研教改成果和成功經驗,加強教學建設和創新創業教育。
第四十條 學校鼓勵科技創新,支持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積極開展科研及科技開發、技術咨詢和成果推廣轉化等活動,在搞好教學工作的同時,提高服務能力。
第四十一條 學校按規定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治學嚴謹、學風正派、學術水平高、學術思想活躍并具有較大學術影響的優秀專家學者擔任。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權力機構。領導學校學術發展,審議學科專業設置與調整方案,評定學術價值和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負責學校學術道德規范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或受學校委托,對相關事項進行論證并接受咨詢。
第四十二條 學校按規定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和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學校學位授予辦法,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以及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按規定設立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成員原則上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各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企業高級人員等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相關人員組成。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審定學校助教、講師任職資格,并報上級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備案;評議提出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職資格的意見,報上級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情況,制定有關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或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或組織根據校長授權履行職責。
第五章 黨組織與群團組織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的有關規定和《中組部、教育部黨組關于加強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在上級黨組織領導下,建立中國共產黨重慶工程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充分發揮學校黨委在學校工作中的政治領導核心和監督保證作用。
第四十六條 學校黨委的工作職責:
(一)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于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三)引導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范管理;
(四)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的突出問題;
(五)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校黨委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黨務工作部門,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院(系)及以下單位黨組織的設置形式,按照有關規定確定。黨委負責人應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黨委負責人發生變化,應按照《黨章》規定和有關組織程序辦理。院(系)及以下黨組織負責人應由政治素質好、群眾威信高、工作能力強、熱心黨務工作的黨員擔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黨委建立黨委會會議制度。黨委會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和落實黨中央、上級黨組織的有關決議。安排部署學校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討論決定任命學校黨委組成部門負責人、基層黨組織書記。參與學校內部管理,監督學校重大事項和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及時化解各種矛盾和問題。監督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端正辦學思想和辦學行為。積極探索民辦高校黨建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班子成員參加。因會議需要可邀請不是黨委班子成員的校領導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校內相關單位、部門負責人可以在討論有關議題時列席會議,黨委辦公室做好會議記錄和制發會議紀要。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組建工會組織,充分發揮工會在依法保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中的作用;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設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共青團工作;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成立學生會組織以及其他學生團體,在學校黨組織、團組織的指導下開展學生活動。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一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各種榮譽稱號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據聘用合同的約定,取得相應工作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六)對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若有異議或對學校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教師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復議或依法提起訴訟;
(七)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合法形式,了解和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八)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愛崗敬業,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履行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四)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必須符合學校的辦學思想和所制定的人才培養方案要求;
(五)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六)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師應符合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相關規定,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并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取得教師資格證書。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高等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學校根據教學工作、科研及科技開發等任務的需要和教師本人實際水平,依法聘任相應的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參照此規定,學校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需要和本人實際水平依法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提倡學術自由,鼓勵創新,建立健全教育教學成果和科研成果制度,獎勵取得突出業績與貢獻的教職工。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對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聘任辦法,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聘任辦法,并由人事部門分別與其簽訂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根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八條 學校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的約定,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為教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學校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改善教職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教職工的申訴事宜。
第六十條 學校加強對所聘用教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能力培訓,不斷提高其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定期對教職工的思想品德、業務能力、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級、加薪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七章 學 生
第六十二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依法錄取或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其它高等學校轉入的,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及文體活動等;
(三)在學校期間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六)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生行為規范,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珍惜和愛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努力學習,刻苦鉆研,加強鍛煉,提高素質;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維護校園穩定與和諧;
(四)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五)依法依規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或者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檔案。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六十七條 學校積極創造條件,引導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社會服務、孝敬父母以及扶貧濟困、助老助殘獻愛心等社會實踐活動,讓學生在實踐鍛煉中成長成才。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獎懲制度,對取得優異成績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學生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范的學生予以處理和處分。學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應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六十九條 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采取多種渠道給予資助,以幫助其完成學業。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重大傷害事故應急預案,對于學生的重危疾病、意外傷害等,會同公安、急救等部門一起實施緊急救助。對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學生傷亡事故,學校會同有關部門一起依法處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章 社會服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地方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業單位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推廣等方面的多種形式合作與交流。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和國內有關教育或科研的聯盟和合作組織,廣泛開展協同創新合作,促進學校發展。
第七十三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布學校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校友聯誼會,加強與校友的聯系和聯誼活動,為校友服務,促進校友與在校學生的交流與學習,引導校友積極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九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七十六條 辦學經費來源。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主要為:
(一)舉辦者出資;
(二)依法收取的學費、住宿費等;
(三)合法經營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社會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年度預算、跨年度平衡、集中核算、分級負責的財務管理制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設立會計賬簿,嚴格執行預算、決算管理制度和財務流程審核程序,以便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條 學校收取學費及其它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報政府職能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七十九條 學校的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包括學校辦學經費來源所形成的全部資產,均屬于學校的法人財產,未經學校許可,任何人不得侵占、轉移、挪用和變換管理權與所有權。
第八十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時制定財務會計報告,接受主管部門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八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校長時,應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十章 學校標識及校慶日
第八十二條 學校;瞻ɑ罩竞突照,可根據不同發展階段有所變化。
第八十三條 學,F階段的徽志為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為“工程”漢語拼音首字母“G、C”組成,并將其簡化成翅膀飛舞姿態,寓意重慶工程學院的學子飛翔在知識的世界,寓意學校為不斷探求真理、服務社會,追求卓越的開放式大學。
第八十四條 學,F階段的徽章為教職工(藍色)和學生(白色)佩戴的題有校名和;盏拈L方形證章。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旗為藍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徽志,下方配有中文校名及英文校名。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公歷5月13日。
第十一章 學校變更與終止
第八十七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后,向重慶市民政局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十八條 學校變更名稱、層次、類別,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向重慶市民政局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十九條 學校的合并、分立,須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后,再進行財務清算,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向民政部門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九十條 學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九十一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還給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給的教職工工資和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其他應償還的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十二條 學校終止后,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到民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二章 章程審定、修改和生效程序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審定和修改。章程審定和修改,須經董事會2/3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本章程可以進入修改程序: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內容需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征求意見后,經校長辦公會會議討論通過,由學校董事會審定,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準后生效。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本章程生效后,學校的管理、制度、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均應該符合本章程規定,凡有沖突的應以本章程為準。
第九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八條 本章程自核準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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